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1161号原告刘杰,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21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告刘娟,女,汉族,生于1983年1月2日,住址同上。被告陕县宇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法定代表人赵跃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刘娟与被告被告陕县宇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刘娟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杰、刘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刘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杰、刘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兰群礼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荆美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