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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民初1161号

刘杰、刘娟与陕县宇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杰,刘娟,陕县宇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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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1161号原告刘杰,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21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告刘娟,女,汉族,生于1983年1月2日,住址同上。被告陕县宇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法定代表人赵跃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刘娟与被告被告陕县宇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刘娟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杰、刘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刘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杰、刘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兰群礼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荆美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