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390-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宋文,理事长。
被执行人:田孝群。
被执行人:巩曰照。
被执行人:田孝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孝群、巩曰照、田孝平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田孝群、巩曰照、田孝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 军
审判员 巩象才
审判员 张中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