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执24号申请执行人黄树金,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被执行人曾绵奎,男,汉族,1959年5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曾宣玮,男,汉族,1985年5月3日出生,系国家安全部公务员,住北京市海滨区。被执行人秦子林,男,汉族,1965年1月24日出生,系乌鲁木齐市开发区新疆饭店川商巨财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住址不祥。被执行人新疆泽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李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中亚酒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宋家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树金与被执行人曾绵奎、曾宣玮、秦子林、新疆泽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四川中亚酒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6)兵06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树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依法受理,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有相同涉及被执行主体的案件,为了便于案件执行人员的统一调配,可供执行财产的统一分配,从而达到更快、更好的执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指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行,由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兵06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院移送的有关案卷材料后,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红江
审判员 王树峰
审判员 刘 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