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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556号

吴红伟诉张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红伟,张宝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556号原告吴红伟,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张宝亮,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

原告吴红伟诉被告张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红伟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宝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红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红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呼 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