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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718号

陈早莲与张兴于、王秀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早莲,张兴于,王秀萍,王进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718号

申请执行人:陈早莲。

被执行人:张兴于。

被执行人:王秀萍。

被执行人:王进华。陈早莲与张兴于、王秀萍、王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早莲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兴于、王秀萍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对王进华的房产预查封,但暂不能上市处置,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早莲案款25253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544元,执行费3726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71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丰

审判员 吴文胜

审判员 吕贤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凌红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