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罗世文。
申请执行人:曾桂珍。
被执行人:曾碧房。
被执行人:邓岸文。
被执行人:刘翠英。申请执行人罗世文、曾桂珍与被执行人曾碧房、邓岸文、刘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先强
审 判 员 廖 锋
代理
审判员 何 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容 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