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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135号

罗世文、曾桂珍等与曾碧房、邓岸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世文,曾桂珍,曾碧房,邓岸文,刘翠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罗世文。

申请执行人:曾桂珍。

被执行人:曾碧房。

被执行人:邓岸文。

被执行人:刘翠英。申请执行人罗世文、曾桂珍与被执行人曾碧房、邓岸文、刘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先强

审 判 员  廖 锋

代理

审判员  何 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容 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