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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11执160号

马楠楠与鞍山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楠楠,鞍山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11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马楠楠,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沙城街**号。

被执行人:鞍山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西路590号。

法定代表人:叶者海,系董事长。马楠楠诉鞍山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鞍千二初字第00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鞍山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欠款354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房产、车辆、土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311执1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军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孙 聪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 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