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1刑初10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杭州东吴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83000098273,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新港村,法定代表人洪炳虎。诉讼代表人洪炳虎,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系被告单位杭州东吴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辩护人方元,浙江富春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国平,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杭州东吴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渌渚镇新港村七亩山“东吴风情小镇”项目负责人,现住杭州市富阳区。1996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冯宇钦,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6)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杭州东吴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公司)、被告人王国平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东吴公司诉讼代表人洪炳虎、被告人王国平及辩护人方元、冯宇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单位东吴公司在租赁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新港村七亩山开发“杭州东吴风情小镇”项目过程中,为种植观赏苗木并保证苗木正常生长以及修整林道,经新港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出面申请,于2013年4月、2014年11月2次取得林业部门颁发的应砍松树、杉树、阔叶树立木积蓄共计60.2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七亩山上的部分林木进行砍伐。但被告单位杭州东吴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告人王国平在组织人员实施采伐过程中,超出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和种类,实际采伐新港村集体所有的松树、杉树、阔叶树、香樟树2883株,共计立木蓄积123.4226立方米,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立木积蓄63.2226立方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东吴公司违反国家森林法规,违背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任意采伐集体所有、本单位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被告人王国平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单位东吴公司、被告人王国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单位东吴公司的辩护人提出,被告单位东吴公司主观恶意相对较为轻微,对滥伐行为虽有放任的行为,但不是直接指使滥伐行为,也没有通过滥伐行为获得利益,对森林资源没有造成实际破坏,且渌渚镇新港村已对东吴公司等予以谅解,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国平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王国平是在执行单位职务行为时为了单位利益而超范围采伐了林木,并非为了自己的私利,主观恶性小。2、被告人王国平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3、东吴公司采伐的目的是为了开发旅游,采伐后已经种植了价值较高的树种和花卉90多万株,而采伐的树木只有2800余株,有利于生态环境,且林木所有人新港村和渌渚镇政府出具了要求从轻处罚的证明和谅解书,本案没有实际危害结果。4、被告人王国平的前科行为发生在1996年,当时是隐藏了同居女友的钱款想用于归还自己的债务,与其他盗窃案件有区别,且服刑出狱已有十五、六年,期间未做过违法犯罪行为,其案发前表现良好,希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单位东吴公司在租赁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新港村七亩山开发“杭州东吴风情小镇”项目过程中,为种植观赏苗木并保证苗木正常生长以及修整林道,经新港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出面申请,于2013年4月、2014年11月2次取得林业部门颁发的应砍松树、杉树、阔叶树立木积蓄共计60.2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七亩山上的部分林木进行砍伐。但被告单位杭州东吴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告人王国平在组织人员实施采伐过程中,超出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和种类,实际采伐新港村集体所有的松树、杉树、阔叶树、香樟树2883株,共计立木蓄积123.4226立方米,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立木积蓄63.2226立方米。案发后,被告单位东吴公司向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新港村交纳越伐树木款20000元,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新港村出具谅解书,对被告单位东吴公司及责任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东吴公司、被告人王国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成、洪炳虎、方某、余某1、孙某、余某2、李某、周某、钱某、余某3、叶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国平的供述和辩解,林权证,承包决议情况,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村级班子联席会议记录,《关于同意渌渚镇新港村新建林道的批复》、《关于拨付2013年度富阳市兴林富民工程林道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关于批准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新港村新建林道项目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林木采伐申请书、林木采伐证、验斤证明单、原料收购过磅单,苗木种植清单,收款收据,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及现场示意图,证明、谅解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人王国平的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东吴公司违反国家森林法规,违背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任意采伐集体所有、本单位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被告人王国平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单位东吴公司及被告人王国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且对涉案受损集体组织进行赔偿,取得受损集体组织谅解,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东吴公司的辩护人提出的有关被告单位东吴公司取得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新港村的谅解,希予从轻处罚以及被告人王国平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国平主观恶性小,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本案实际损失小,希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被告单位东吴公司、被告人王国平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杭州东吴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国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潘 蔚
人民陪审员 陆全林
人民陪审员 边洪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雨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