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3571号原告许金才。被告黄小祥。
原告许金才诉被告黄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王烈独任审判。
原告许金才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金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金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金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烈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陆晓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