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74号申请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2号大街M10-15-7地块。法定代表人周远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同华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开发区(湖东)。法定代表人昝宝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大同华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大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付贵
审 判 员 郭金
人民陪审员 程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