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1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驻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李长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诉被执行人刘伟、李长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5)奎开商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陈俊山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