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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执427号

程朝利与董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朝利,董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427号申请执行人程朝利,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董成,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执行人程朝利与被执行人董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审判员  王志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商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