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3242号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凤岭路27#,组织机构代码:79071803-2。法定代表人刘元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小梅,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陈翠红,女,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翠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田玉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孔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