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7723号
申请执行人:宿XX,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谢XX,女,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XX与被执行人谢XX租赁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凤龙
审 判 员 王 林
代理
审判员 庄庆龙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宗宸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