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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7723号

宿XX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宿XX,谢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7723号

申请执行人:宿XX,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谢XX,女,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XX与被执行人谢XX租赁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凤龙

审 判 员  王 林

代理

审判员  庄庆龙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宗宸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