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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1655号

隋珍玲与隋世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隋珍玲,隋世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655号申请执行人隋珍玲,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隋世智,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珍玲与被执行人隋世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民初字第6705号民事判决书]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67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立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