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08**执50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被执行人汶上县郭仓镇房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汶上郭仓镇房王庄村驻地。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汶上县郭仓镇房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汶上县郭仓镇房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爱国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李继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渠修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