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4479号
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江北大道1228号201室。组织机构代码:67123108-8。代表人:陈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新新,该公司员工。
被告:鲍静波,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鲍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史 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朱黎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