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戚伟达,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绍兴市上虞区人,住绍兴市上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伟龙、汪义华,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德赞,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汉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人,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颖,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路120号,组织机构代码:70451687-3。负责人黄孟军,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德赞与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戚伟达,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案受理,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绍虞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戚伟达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戚伟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夏增铨
审 判 员 高五虎
代理
审判员 袁丽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淑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