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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刑更863号

罗连章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863号罪犯罗连章,男,汉族,1986年6月5日生,初中文化,云南省威信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一监区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9日作出(2006)长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连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6月24日、2011年9月19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先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4年3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的主刑期自2005年8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罗连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连章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连章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执行财产刑及退缴非法所得,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连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的主刑期自2005年8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萍

审 判 员  程非

代理

审判员  江曙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