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1247号
原告:洛阳矩星窑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龙东村。
法定代表人:王心宽,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苏保军,山东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鲁润建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皇镇乡)。
法定代表人:边翠芹,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建波,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矩星窑炉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鲁润建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矩星窑炉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矩星窑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矩星窑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2元,减半收取1021元,由原告洛阳矩星窑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贾艳平
人民陪审员 李瑞敏
人民陪审员 钟文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