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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5民初894号

罗涛与白富强、鲜金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2-25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罗涛,白富强,鲜金星,赵仕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5民初894号原告罗涛,男,生于1996年8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农民。被告白富强,男,生于1980年5月12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农民。被告鲜金星,男,生于1978年4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农民。被告赵仕刚,男,生于1976年8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农民。

原告罗涛与被告白富强、鲜金星、赵仕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罗涛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请求:对三被告共同出资购买的打废旧轮胎的机器设备予以查封。对被告赵仕刚所有的川B×××××号小型汽车一辆、被告鲜金星所有的川B×××××号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对三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行、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行、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担保人彭勇自愿以其所有的川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白富强、鲜金星、赵仕刚所有的位于梓潼县北门铜材厂打挖旧轮胎厂内的打废旧轮胎及其设备予以查封;

二、被告赵仕刚所有的川B×××××号小型汽车一辆、被告鲜金星所有的川B×××××号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

三、对被告白富强、鲜金星、赵仕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行、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行、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以上三项金额以220000元为限四、对担保人彭勇所有的川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

五、如申请有误,由原告罗涛赔偿被告白富强、鲜金星、赵仕刚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六、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罗涛预交,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