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4226-2号
原告:浙江携银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53号中小企业大厦1510室。
法定代表人:姚承志,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薇薇,系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XX文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169号114、116、118、120室。
法定代表人:查双莺。
被告:查双莺,女,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苏州苏骏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169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赵婳。
被告:鲁本升,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本院审理原告浙江携银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XX文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查双莺、苏州苏骏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鲁本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携银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携银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2元,合计2625元,由浙江携银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晶
人民陪审员 楼 宏
人民陪审员 尉 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谢心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