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住所地:永嘉县。
负责人:陈晓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柳云榜。被执行人陈蔚丽。被执行人柳云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与被执行人柳云榜、陈蔚丽、柳云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柳云榜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于2015年9月15日以本院(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553-1号查封了被执行人柳云福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黄田镇凤屿村的房产及附属设施(所有权证号:04002324);于2016年3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云福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黄田镇社岙低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一处(地号:02-08-05-044)及被执行人柳云榜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黄田镇社岙低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一处(地号:02-08-05-042,因上述财产是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本院暂不处置)。除此之外,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就本案执行反馈情况并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收函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该函中本院所拟的处理意见。截止2016年5月1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借款期内利息13419.81元、逾期利息、复息,本案受理费4501元及执行费3101.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3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孙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