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民初302号原告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柱县凤城镇中心市场B8栋55号。法定代表人黄忠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政祥,男。委托代理人王靖铭,男,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根富,男。被告姜冬兰,女。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申根富、姜冬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的期限内,逾期不交受理费73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德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桂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