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627民初302号

原告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申根富、姜冬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根富,姜冬兰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民初302号原告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柱县凤城镇中心市场B8栋55号。法定代表人黄忠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政祥,男。委托代理人王靖铭,男,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根富,男。被告姜冬兰,女。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申根富、姜冬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的期限内,逾期不交受理费73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德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桂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