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3914号
原告: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付海燕。
原告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付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驰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