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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024-11号

戴国庆与钱光明、孙昌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戴国庆,钱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024-11号申请执行人戴国庆,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被执行人钱光明,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09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钱光明发出执行通书,责令被执行人钱光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钱光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钱光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潼支行存款17万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杭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