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69号申请执行人薛猛,男,汉族。被执行人侯晓伟,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薛猛与被执行人侯晓伟离婚纠纷一案,宝清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3)清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猛于2016年1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侯晓伟给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子女抚养费4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晓伟已向申请人薛猛交付了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子女抚养费7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薛猛与被执行人侯晓伟离婚纠纷一案,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本次抚养费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延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