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2民初413号
原告:杜艳飞,男,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高中学历,工人,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小涧镇双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蒙城县小涧镇双楼村周圩庄后路北。
负责人:葛亚彬,该村委会书记。
第三人:蒙城县小涧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蒙城县小涧镇南街村,组织机构代码00317891-2。
法定代表人:杜文轩,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袁景琳,蒙城县小涧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杜艳飞诉被告蒙城县小涧镇双楼村村民委员会(下称双楼村委会)、第三人蒙城县小涧镇人民政府(下称小涧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孙鹏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艳飞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琛、被告双楼村委会负责人葛亚彬、第三人小涧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袁景琳及证人范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艳飞诉称:原告于2010年与被告双楼村委会签订协议,约定原告承包并修建位于蒙城县双楼村××村民组××水泥路工程。后原告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合同义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被告一直拖欠工程款。
原告多次与被告双楼村委会及第三人小涧镇政府沟通,但均未能解决此事。前期部分工程款由第三人审核,并有第三人相关人员的书面认可及清算账单,至起诉之日,尚欠130948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130948元工程款及利息;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双楼村委会辩称:本案是原村主任李玉刚经手的,要求李玉刚来庭说明情况。第三人小涧镇政府述称:原告诉讼请求与第三人无关,镇政府不具有支付原告所谓工程款的义务。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双楼村委会签订协议,约定原告承包并修建位于蒙城县双楼村××村民组××土地置换水泥路工程,每公里280000元,质量为验收合格。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784米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经2013年1月18日双方结算,共计工程款241691元。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双楼村委会及第三人小涧镇政府沟通协调,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欠款,下欠13094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承包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报告、报账单、清算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作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有违反,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义务,被告违约拖欠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下欠工程款及利息的诉求应予支持;其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请求,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不是本案承担责任的当事人,故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蒙城县小涧镇双楼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杜艳飞工程款130948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全部还清欠款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杜艳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被告蒙城县小涧镇双楼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鹏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 颍附: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