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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二初字第1222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覃俊斌、韦水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覃俊斌,韦水梅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122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站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02460P。

负责人:李坚,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梁建,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布华军,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俊斌,男,1982年3月24日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

被告:韦水梅,女,1988年8月8日出生,仫佬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仫佬族自治县,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3月22日待裁事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6438元减半收取321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负担。

审判员  覃可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可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