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122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站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02460P。
负责人:李坚,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梁建,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布华军,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俊斌,男,1982年3月24日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
被告:韦水梅,女,1988年8月8日出生,仫佬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仫佬族自治县,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3月22日待裁事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6438元减半收取321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负担。
审判员 覃可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可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