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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财保698号

尹彦梅与张洪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尹彦梅,张洪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财保698号申请人尹彦梅。被申请人张洪全。

申请人尹彦梅与被申请人张洪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洪全所有的鲁Q号小型汽车一辆,(保全金额19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要求对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张洪全所有的鲁Q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扣押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诸葛少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李 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