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778号

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大成拍卖有限公司、襄樊市酒精厂破产管理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大成拍卖有限公司,襄樊市酒精厂破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778号原告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焦家台5号。法定代表人李镇方,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刚,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湖北大成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荆州街工商银行二楼。法定代表人熊义秀。被告襄樊市酒精厂破产管理人,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冯家巷15号。法定代表人张显国,任组长。委托代理人周存平,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襄樊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大成拍卖有限公司、襄樊市酒精厂破产管理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襄樊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襄樊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襄阳市酒精厂破产管理人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 颖

审 判 员  聂志军

人民陪审员  董 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