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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3747号

王永建与王名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永建,王名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3747号原告王永建,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王名尚,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建诉被告王名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建以与被告王名尚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建撤回对被告王名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永建承担。

审判员  于炳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