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3747号原告王永建,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王名尚,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建诉被告王名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建以与被告王名尚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建撤回对被告王名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永建承担。
审判员 于炳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