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633号原告田××,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于××,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