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173号原告吴云舟,男,汉族,1973年7月19日出生,农民,住湖北省鄂州市。委托代理人赵连忠,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圣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北门。法定代表人梁云,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广武,男,汉族,1976年2月28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云舟与被告宁夏圣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广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5月20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吴云舟负担。
审 判 长 罗 刚
代理
审判员 马 燕
人民陪审员 赵爱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段和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