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肖宗全,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汤军师,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秦金良,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南荣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道全,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就剩余部分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暂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生效。
审判长 王彦华
审判员 程传阳
审判员 冀 沪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祖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