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172号原告夏某某,男,汉族,1964年8月5日生,住沈阳市。被告郑某某,男,1971年3月23日,汉族,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法定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颖
代理
审判员 丁 宁
人民陪审员 李 卓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