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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172号

夏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某某,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172号原告夏某某,男,汉族,1964年8月5日生,住沈阳市。被告郑某某,男,1971年3月23日,汉族,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法定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颖

代理

审判员  丁 宁

人民陪审员  李 卓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