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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3刑初79号

吴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3刑初79号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诏安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文检公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在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毅达阳光XX栋X-X店面XX汽车修理店,趁该店员工不备,至二楼员工宿舍盗走被害人郭某放在宿舍床头双肩包内钱包中的现金人民币2500元。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吴某向所在单位负责人庄某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还被害人郭某人民币2500元,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归案过程说明、谅解书;证人陈某、庄某的证言;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制作的指认犯罪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刘翔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许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辐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第三条根据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