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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671号

张友利与吴开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友利,吴开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张友利,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吴开奎,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153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6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明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兴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