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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商初字第431号

烟台鼎程汽车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赵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烟台鼎程汽车服务咨询有限公司,赵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商初字第431号

原告:烟台鼎程汽车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190-134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育秦、张宁,烟台鼎程汽车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赵波,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周骏,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鼎程汽车服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8时40分公开开庭审理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8元,由原告烟台鼎程汽车服务咨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春萍

代理

审判员  毛庆军

人民陪审员  赵翠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修晓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