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李加龙,居民。被执行人王兆东,居民。本院在执行李加龙与王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2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成标 来源:百度搜索“”
李加龙与王兆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李加龙,居民。被执行人王兆东,居民。本院在执行李加龙与王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2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成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