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351号申请执行人唐雷刚,居民。被执行人唐小峰,居民。本院在执行唐雷刚与唐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苗卫东 来自:
唐雷刚与唐小峰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351号申请执行人唐雷刚,居民。被执行人唐小峰,居民。本院在执行唐雷刚与唐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苗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