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440号申请执行人孙仲义。被执行人张金焕。被执行人张梦龙。本院在执行孙仲义与张金焕、张梦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金焕、张梦龙已将本案履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荆大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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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仲义与张金焕、张梦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440号申请执行人孙仲义。被执行人张金焕。被执行人张梦龙。本院在执行孙仲义与张金焕、张梦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金焕、张梦龙已将本案履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荆大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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