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执字第00440号

孙仲义与张金焕、张梦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仲义,张金焕,张梦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440号申请执行人孙仲义。被执行人张金焕。被执行人张梦龙。本院在执行孙仲义与张金焕、张梦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金焕、张梦龙已将本案履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荆大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泳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