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2民初70号之二原告烟台源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桂山路6号。法定代表人于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燕,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韬,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邑华利达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昌柳路南首路西。法定代表人王新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源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华利达印染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源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源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5元减半收取10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小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继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