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民初306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地址:本市南明区瑞金南路347号中银大厦。
负责人:李民。委托代理:谭红艳、胡勇,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应宽,男,197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林耀钱,女,1974年7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被告:谭锦红,男,197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本市云岩区。
被告:贵州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本市南明区见龙洞路31号。
法定代表人:何雅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诉被告谭应宽、林耀钱、谭锦红、贵州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负担。
审判员 洪 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正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