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917号罪犯叶某,男,汉族,1972年5月2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铜陵市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七监区服刑。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铜刑初字第00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叶某等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六万元,予以追缴。叶某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铜中刑终字第000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4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叶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3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2014年8月,该犯因违纪被给予禁闭处罚一次。2016年3月17日,该犯亲属代其缴纳了罚金三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刑期止日为2016年10月18日,可对其减去剩余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萍
审 判 员 程非
代理
审判员 江曙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