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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01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杜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政佳、舒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霞,刘政佳,舒银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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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398号申请执行人杜霞,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刘政佳,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舒银华,公民身份证号码。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杜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政佳、舒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二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霞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800元,共计62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执行人杜霞与被执行人舒银华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3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我院申请恢复该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琛

审判员 杨润光

审判员 三 戈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