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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执字第385号

张某与曲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绪华,曲洪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张绪华被执行人曲洪杰申请执行人张绪华与被执行人曲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张绪华的申请,被执行人曲洪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绪华借款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了全部案款。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涛

审判员 迟林强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