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3131号原告蒲伟,男,汉族,1969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李飞,重庆博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7391-4。负责人邬阳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多,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唐禄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蒲伟诉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蒲伟于2016年5月20日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蒲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蒲伟负担。
审判员 赵 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