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张卫东
被执行人:马立坤执行依据:(2015)东商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3万元、6000元滞纳金、案件受理费1775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已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立坤在彭集街道办事处到期债权4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