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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执389号

张卫东与马立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卫东,马立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张卫东

被执行人:马立坤执行依据:(2015)东商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3万元、6000元滞纳金、案件受理费1775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已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立坤在彭集街道办事处到期债权4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