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0民初字第06826号

杭州恒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合稀有金属再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5-2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恒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广东中合稀有金属再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字第06826号

原告:杭州恒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运街293号。

法定代表人:宋惠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明,男,汉族,1964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中合稀有金属再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平远县大柘镇三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健原告杭州恒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合稀有金属再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恒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孟 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鹏菲?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